拒不配合交警部门执法,并踹伤辅警、踢踹民警,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近日,金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苏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据悉,这是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金安区首例宣判的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4日,苏某酒后找代驾,后代驾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处置期间,苏某拒不配合交警拖离事故车辆并辱骂交警。后六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民警宋某、辅警胡某等人接110指令到场处置,劝说苏某配合交警部门执法,但苏某仍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开发区分局民警遂将其带离现场,遭到苏某反抗。期间,苏某踹伤辅警胡某胳膊,并踢踹民警宋某。经鉴定,民警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袭警罪?
“袭警罪”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新增的罪名,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举,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构筑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防线,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