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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申请执行,罚款30000!

    2021-07-09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胡月圆 阅读数:57717 【字体:  【打印】 【关闭】

    明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故意隐瞒实事,恶意申请执行,法律后果很严重!7月6日,金安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并对申请人杏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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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在2017年7月,金安法院立案受理了杏某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程某分期还款直至2018年12月份结束。今年6月11日,申请人杏某恢复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早前杏某在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银行账户冻结申请中已明确注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经承办法官进一步调查,确认杏某存在故意隐瞒实事、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程某已经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同时,鉴于申请人杏某故意隐瞒实事,在明知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还恶意申请执行,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处以30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执行工作不是儿戏,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申请人也应该秉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恶意申请执行,不仅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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