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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安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2022-05-24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 阅读数:182249 【字体:  【打印】 【关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向未尽到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孩子抚养费呢?近日,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该院依法判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母亲向儿子支付“婚内抚养费”14400元。

    2019年4月,张甲与张乙登记结婚。2019年9月,两人的儿子小昊在上海出生。婚后张甲与张乙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1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张乙便独自回了娘家六安,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小昊与父亲张甲一直生活在上海,张乙也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用。2022年3月,小昊将母亲张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乙以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小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27000元。父亲张甲作为小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孩子的母亲应为孩子成长提供必需的物质基础,张乙因与张甲之间发生矛盾离家后,未支付2020年7至2022年1月31日孩子抚养费,现原告诉请其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到张乙工作、生活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小昊抚养费14400元,驳回小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若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本文中所称“婚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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