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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诉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养老保险法定职责案

    2021-01-30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 阅读数:313888 【字体:  【打印】 【关闭】

    基本案情

    1979年,杨某某在安徽省舒城县麻纺厂待业。1983年9月15日,经舒城县劳动局同意,杨某某被该厂招录为合同制工人。1991年2月,杨某某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03年安徽省舒城县麻纺厂进入破产程序后,杨某某养老保险档案丢失,其养老保险交纳起止年限无法查清,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8月19日,杨某某向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用,该局一直未予办理。后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补交养老保险费用的申请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对杨某某补交养老保险费用的申请作出答复,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与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判后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请示六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为杨某某办理了补交养老保险费用以及退休手续。

    典型意义

    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本案中,杨某某虽以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补交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未予答复为由提起诉讼,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此,一审法院在判决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杨某某的申请作出答复后,继续就相关问题与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沟通协调,最终彻底解决杨某某的退休养老保险问题。

    积极发挥能动性,全面调查事实。本案纠纷的起因在于杨某某的职工个人档案非因个人原因丢失,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杨某某有无办理养老保险。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对《舒城县合同制工人名册》、身份证、招工文件、职工花名册、工资凭证等材料的审查,确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材料中的“杨某某”姓名,从而为后续的协调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但解决了杨某某这一个案,同时对原舒城县麻纺厂丢失个人档案的职工及其他类似情况如何处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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