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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酒店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收费案

    2021-01-30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 阅读数:321352 【字体:  【打印】 【关闭】

    基本案情

    某酒店升级改造项目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并于2014年3月10日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至2016年该酒店才了解到,合肥市人民政府曾于2013年12月31日颁布过《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已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退二进三企业可以申请减半退还。因此,该酒店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肥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指定合肥市物价局函复酒店: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二进三”支持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条件但已全额缴纳的“退二进三”企业,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还,该项目申请已经超过办理期限,不宜予以办理。某酒店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合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退还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某酒店的起诉状后,认为该案存在调处空间,依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共同颁布实施的《行政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暂行办法》,在征得原告同意后,遂将案件起诉材料副本转送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诉前调解。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就该案进行了分析商讨并报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意退还了酒店要求返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状。

    典型意义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纠纷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意见》第二条亦规定了行政纠纷诉前化解机制。行政争议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方面涉及原告的权利保护,另一方面涉及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乃至关乎政府的公信力及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行政纠纷诉前化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本案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借鉴民事纠纷诉前调解的成熟理念和机制,借助诉与非诉对接平台,加强行政诉讼与非诉化解纠纷渠道的相互衔接,提出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的建议方案,促成了某酒店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得到实质性解决,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对于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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