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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金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1-30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 阅读数:418462 【字体:  【打印】 【关闭】

    ——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5日,歙县小川乡联盟村上下坦组上坦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决定集资在上下坦组地名为“毛头山”的山场内挖山开路,并成立了以被告人吴金乐为组长的开路领导组。之后,吴金乐出面与相关承包户签订了无偿用地协议,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被告人吴金乐就开路涉及占用林地和林木的审批事宜向乡林业站提出了申请,但其在未获得审批许可前即要求施工方按协议进行施工,在获悉申请占用的林地涉及公益林不能审批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至同年7月完工。经歙县林业局派技术人员现场测量及调查认定,涉案道路占用毁坏林地面积共计7.263亩,其中,防护林(国家公益林) 林地面积3.726亩,商品林林地面积3.537亩。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日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金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吴金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吴金乐在植被恢复造林地内补种山核桃树120株,确保存活以恢复林木资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2018年6月7日,该院作出(2018)皖1021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金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金乐在歙县小川乡联盟村上坦自然村庙坦的植被恢复造林地内,补种山核桃树120株(已种植),并确保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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