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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闯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1-30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 阅读数:310526 【字体:  【打印】 【关闭】

    ——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闯等人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转包给被告人张晓滨等人处置,后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最终在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工业污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李闯等人非法倾倒的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害污染物,可认定为有害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闯等12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有害固体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8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8)皖02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闯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相应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等,并登报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闯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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