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李家富,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鹏,男,1945年10月15日生,汉族,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原告亲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其炳,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泽道,该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谭劲松、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家富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并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家富负担。
审 判 员 金成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